财库函[201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直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
随着政府采购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改革实践的快速发展,各地方从不断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出发,进行了跨区域联合采购(以下简称联合采购)等多种形式的尝试与探索,体现了政府采购规模效益,降低了采购成本,节约了采购资金。为进一步明确联合采购中各级财政部门对采购项目的监管权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均可对本级采购人参加的联合采购项目进行监管,依法处理投诉、举报案件。
联合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果多个财政部门均收到投诉、举报,预算级次不同的,由其中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投诉、举报事项;预算级次相同的,由最先收到投诉、举报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对联合采购项目投诉、举报事项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监督检查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并通报各相关财政部门。其各项处理决定适用于所有参加联合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2012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