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预〔2010〕536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积极进行软件使用清查、更换,促进了正版软件的推广使用。为继续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意识。使用正版软件对于保护知识产权、维护软件市场正常秩序,推动我国软件产业加快发展至关重要。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措施,促进政府机关率先使用正版软件,各机关工作人员要增强保护知识产权意识,自觉使用正版软件。
二、加强经费保障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措施,将政府机关需要采购的正版软件经费纳入预算。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所需软件采购经费,应通过公用经费、部门机动费、部门预算结余结转资金、信息化建设专项经费等渠道予以保障,上述渠道仍解决不了的,可申请财政专款解决。地方机关软件采购经费,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参照以上办法具体规定。
三、做好正版软件采购工作。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审核管理,防止侵权仿冒商品进入政府采购渠道。对需要购置的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正版通用软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并对软件相互兼容、升级等售后服务提出具体要求,维护软件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四、加强软件购置和使用管理。各部门、各单位更新、购置软件要从满足工作需要出发,坚持勤俭节约,防止损失浪费。对达到固定资产价值和使用年限的软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固定资产进行核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