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第33号)
关于调整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要求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第7号公告中涉及的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强制实施时间延至2010年5月1日,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范围内强制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
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共13份)
1. 安全操作系统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2. 安全隔离与信息交换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3. 安全路由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4. 安全审计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5. 安全数据库系统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6. 反垃圾邮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7. 防火墙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8. 入侵检测系统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9. 数据备份与恢复产品强制认证实施规则
10. 网络安全隔离卡与线路选择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11. 网络脆弱性扫描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12. 网站恢复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13. 智能卡cos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年第7号)
关于部分信息安全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关于建立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认可体系的通知》,现决定对部分信息安全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第一批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见附件。
自2009年5月1日起,凡列入本强制性认证目录内的信息安全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第一批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略)。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