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批复中国民用航空局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函》(财建函[2018]37号),现将《中国民用航空局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公布如下:
一、中国民用航空局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二、中国民用航空局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说明
(一)《中国民用航空局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规定了可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事项范围,纳入该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应尽可能逐步实施购买服务。同时要避免出现一方面行政机关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行政机关人员和设施闲置、经费不减。不得将应由行政机关直接承担的服务事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交由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
(二)行政机关履职需要、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且已纳入《中国民用航空局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凡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的,应当逐步将财政拨款改为政府购买服务。
(三)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不得将已纳入《中国民用航空局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预算的依据。已纳入该目录,但没有安排财政预算资金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财务司
201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