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银行、采购公司、有关企业:
近一段时间,日元贷款项目建设内容调整和延长贷款支付期较为频繁,部分项目采购支付进展缓慢等问题较为突出。针对上述情况,结合日方提出的希望加强在建项目管理、促进项目实施进度的新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有关工作程序、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内容调整(包括余款使用、采购内容变更)的日元贷款项目,应在履行国内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对外提出申请。
二、采购合同评标金额如超出贷款协议规定限额,应在办理贷款协议修改手续后,方可签订采购合同。
三、 办理贷款支付期延期手续,应于支付截止日前6个月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四、上述调整及延期申请,需由项目单位通过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报经我部批准。不严格遵守上述程序和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我部将不予受理;为加大审核力度和确保对外工作顺利开展,我部还将根据需要会同转贷银行和日方有关机构,对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进行实地核实。
五、项目单位和采购公司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共同制定详细的采购计划;采购公司在发出招标公告前,应严格执行采购备案制度;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中日双方签署的政府换文、贷款协议及《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官方开发援助贷款采购导则》等规定开展招标采购和贷款支付工作。
六、建立采购支付情况季报制度。采购公司每季度初(10日前)将上一季度招评标工作(包括登报招标、评标、合同报批、质疑处理、签约情况等)、合同执行、贷款支付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等书面报我部金融司(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
各地财政部门应切实发挥本地区外国政府贷款统一管理职责,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财金[2008]176号)和本通知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日元贷款项目的实施工作。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
主题词:日本 贷款 管理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 送:发展改革委外资司、商务部机电司、审计署外资司。